Sunday, January 21, 2007

道德規範與言論自由

今天早上於報章頭版閱讀了以下的一段專題報導,港台被廣管局指控於節目內有宣揚同性戀行為,屬於不可接受的行為。港台傳媒人大感失望,更害怕將來節目內容將受到更大的阻礙。

我剛剛有收看這個專題的節目,還記得播放時正是晚飯時間,爸媽亦一起收看有關專題。媽媽是傳統的中國女性,看見一對同性戀者說爭取於香港正式註冊為夫婦,大叫「有無搞錯,女人同女人點可以結婚」,並要求轉台。爸爸一直思想比較開放,他說「其實只要她們沒有做傷天害理的事,兩個人結婚是否同性問題不大;反而,我最不喜歡是一些同性戀的人,藉口說識朋友,四處濫交,更加不要得啦。」我只是笑笑,沒有發表什麼理論。

道德規範與言論自由往往是從事傳媒人最難界定的一環。當傳媒人用言論自由及讀者知情權為選擇新聞素材的基準時,道德規範往往處於不利位置。偷拍、誇張等情況往往時令報紙雜誌高銷量的保証。同時,傳媒人經常被道德維護者指責的對象,因為他們往往是最勇於表達意見的一群。若言論涉及道德層面,觸動了道德維護者的神經,傳媒人往往成為眾矢之的對象。同性戀專輯便是活生生的例子。

我不是同性戀者,我亦不是爭取性權利的人士。我只是期望社會可以包容不同人士的聲音。在爭取自由及公民社會的時候,包容不同人士的見解及理念是重要的。

作為一個知識分子,必須擁有一份有容乃大的熱忱。

我現正努力學習當中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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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同志.戀人》(明報 2007年1月21日)

製作人憤怒 憂討論空間收窄

「難道訪問南亞裔人士,他們用手吃咖喱,卻要找些吃唐餐的華人回應嗎?」一名港台節目部製作員對廣管局指節目「報道內容不公」感到氣憤,指公營廣播機構有責任讓公眾了解弱勢社群,卻換來「被勸喻」結果。「好失望!製作前已考慮到議題敏感,已三思處理。」《同志.戀人》監製梁慶華對裁決失望之餘,亦擔心社會討論空間日益收縮。「我們有邀請同性戀者的親友出鏡,但他們不接受。」梁說,節目透過受訪者口中表達他們遇到的反對聲音,拍攝時「無親密鏡頭,只是兩個女仔拖手,也沒大特寫」,希望以理性方式探討。性權會擔心傳媒日後不客觀不過,有看過節目的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認為,節目內容偏袒同性戀者,強調同性配偶間的感情,而當時社會正就性傾向歧視立法有很大爭議,並非所有觀眾對此都有全面認識,故看過節目後,可能會令人以為社會已接受同性婚姻。蔡強調「不是不可探討同性戀」,廣管局的勸喻亦非旨在禁止討論,只希望傳媒認真反省。有投訴此節目的市民陸小姐說,節目播放時值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討論,只有一方面的聲音,並不公允。另一有觀看此節目的尤小姐則對裁定感到反感,指節目前的字幕已對同性戀者有「標籤性」,反令她不安。性權會主席邵國華稱,節目只是一班同性戀者談論結婚,沒鼓吹成分,亦有提及正反聲音。他認為裁決對港台及同性戀者都不公,擔心傳媒未來遇到相類題材時,會不客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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