數星期前筆者在同一地點,同一時間,同一部電腦,寫下了對正生書院及一群吸毒濫藥年輕人的我見。數星期後,筆者又再次於同一地方,同一部電腦,寫下了正生書院的中途站故事樂章。
近天,生果日報集團揭示了正生書院貝賬目不清的情況,可怕是懷疑學院用了一群學生的學費收入及捐款人的善款,於國內經營牟利公司,從中賺取利潤,以支持學院及有關母會的恆常工作。公眾對有關事件發出「嘩」聲之時,開始重新關注一般慈善機構是如何運用善款,重新明白慈善機構透明度的重要。
香港人普遍都是善心的,他們都願意花錢用於慈善項目,將一己之力幫助比自己條件較差的人。可是,你有否想到自己的一夥善心,未必完全花於慈善項目上,未必全數直接用於弱勢社群上,而是有不少部分用於養活一群從事慈善服務的員工生計的開支。當然,筆者不是反對聘請受薪慈善項目人員的古老派,但是港府似乎從不對慈善機構如何運用善款進行監管。每當發生如正生的事故時,才想盡方法找尋解決方法,往往讓局內人感覺可笑。
經營慈善項目一直不被外界定位為專業,也不被一般人視作正式工作。很多人仍以為從事經營慈善項目是出於良心,從不在意經營者都是普通人,他們也有家庭負擔,他們也有經濟考慮。經營慈善項目好像作一場生意買賣,服務提供者(賣方)售買服務,弱勢社群(買方)就是購買服務的直接得益者。也許,買賣最不同的地方是付款的一方未必是買家,而是政府及公共收入而己。
正生沒有犯下彌天大罪,只是他們只是一群不懂管理生意的熱心者,不懂將收入投資視為生意收入的一部分,向股東(包括捐款者,政府及曾納稅的你與我)交待清楚而己。也許,現在是時候推動慈善法的時機,釐清善款用途,不要再以簡易治罪條例去判定犯錯的慈善項目經營者,作一些含糊不清而終不能入罪的指控,為了讓一群股東不被蒙騙,確保收入能用得其所,立法是不二法門。
當我們想將公民社會力量推動至缺乏公民力量概念之時,我們是否需先做好本份,找出一個較好的方法去管理自己,才可以讓人信服,讓人感到安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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