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unday, December 09, 2007

新媒體對言論自由的衝擊

考試將近,是時候放下工作上帶來的壓力,收拾心情預備考試。

第一個課題是新媒體與言論自由。作為一個研究傳播學的研究生,言論自由是不可缺少的課題。言論自由如同神聖基石,任何人不可以侵犯。雖然很多保皇人士,總是不太喜歡言論自由,但是他們亦不得不承認這是香港高度自治下其中的一個印証。

新媒體的產生對言論自由確實帶來很大的衝擊。以往,政府或多或少都可以透過不同的方法控制言論的散播。可是,Web 2.0的出現卻改寫了現存的狀況。普羅大眾,只有電腦連上互聯網,便可以成為時事評論員,政治分析員,甚至社會運動家,透過互聯網傳達所思所想。互聯網成為John Milton 所說的The Marketplace of Ideas,任君選擇喜歡的market product。

可是,誰來訂定言論自由?法律賦予是保障大家在言論自由及不讓他人受傷害的情況下,不會因敵對意見以被人控告。可是,什麼是不讓人受傷害?

美國視為最重視言論自由的國家,她提出了三大言論自由原則:不可以在未出版前自我審查 (no prior restraint),除報導引致他人危險外,不應因言論受到任何懲罰 (clear and present danger)及政治評論受到法律保護 (political commentary especailly protected)。可是,多年來,這三條黃金定律受到不程度上的挑戰。從五角大樓案,反對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傳單事件,反越戰報導等,將黃金定律基礎被受質疑。同時,捍衛自由的前美國總統Thomas Jefferson曾經說過:寧要新聞紙不要政府管治(should i have to choose between the government without the newspaper and newspaper without the government, i would not hesitate a moment to choose the later.)結果,他當選後卻管制傳媒的報導。

至於香港,情況與美國差不多。在法律層面上,香港言論自由的程度相當高。根據基本法二十七條,香港人擁有言論,新聞及出版自由。同時,香港人可以自由集會,結社營黨,甚至遊行示威。政府曾經嘗試提出廿三條方案,用以控制任何損害國家政權的活動在港進行,結果在五十萬人上街下而收回。可是,廿三條方案始終有一天會捲土重來。不過,政府將會用不同的包裝手法將之推出而已。

至於內地,言論自由討論來得更熱烈。在九十年代中期,內地法律專家已經意識到互聯網在內地急速的發展,是不可能利用法規來控制言論自由。在93年,Chinese Constitution 加入有條件前設下言論自由的條例 (article 35),只要言論不涉及動搖國家,黨政及法政事務,人民基本上享有言論自由。同時,一系列措施限制新媒體的言論自由。從低檔次層面(low tech control),政府有權管理及監察電腦通訊的運作,甚至控告因散播損害國家言論的網上團體(2003 case of digital freedom network)。同時,政府可於敏感日子關閉海外新聞媒體網站進入內地網絡的權利。從較軟性手法上,他們主導國內媒體成立監管小組,作自我審查。在法津層面上,要求網絡供應商記錄上網者的資料,包括ISPs,電郵及網絡上的資料。從高檔次層面(high-tech control),他們曾一度不讓New York Times網站登入內地網絡系統,直至2001才允許進入。從軟性手法上,他控制人民日報網上版,利用宣傳propaganda傳播政府訊息。

可是,新媒體有趣的地方是沒有任何人可以限制它的生存。限制新媒體言論自由可以說是一個貓捉老鼠的遊戲,老鼠永遠是足不完的。限制只是一個表面形象,新媒體可以從不同的形式在網海生存。

這是Web2.0的遊戲規則,沒有人可以更改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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